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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石孟春律师,石孟春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理事。资深律师,成效显著:30年公务员阅历、15年县处级领导、10年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胜诉一案为企业挽回损失3亿多元,执业期间累计为当事人追回欠款(或损失)近4亿元,为七十多家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案件。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应当事人要求,聘请组织相应专......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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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来源: 武汉合同诉讼律师
[导读]: 石孟春律师,武汉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石孟春,武汉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传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传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传真是一种片、图表、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文字和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字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是因欺诈等原因订立合同的,则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可以被解除的,这被称为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的话合同就不能解除。这就是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究竟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